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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平安范畴“小过行为”做出的行政惩罚决定发布日期:2025-09-30 14:17 浏览次数:



  连系正在案,若是可以或许依法认定“小过行为”形成行政惩罚法第三十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轻细并及时更正,没无形成风险后果”“初度违法且风险后果轻细并及时更正的”“当事人有脚以证明没有客不雅”等不予惩罚或者能够不予惩罚景象,可合用行政惩罚法关于“不予惩罚”相关处置。即便不形成上述景象,仍需进一步审查能否存外行政惩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从轻减轻惩罚”情节,并做为行政惩罚裁量要素。

  针对食物平安范畴“小过行为”做出的行政惩罚决定,审查其性时应若何精确把握行政惩罚法取食物平安法的关系?(提问人:市向阳区行政庭徐翔)?。

  食物平安关系群命健康、国计平易近生,要将“四个最严”(即最严谨的尺度、最严酷的监管、最峻厉的惩罚、最庄重的问责)要求贯穿于食物出产、畅通、储存、消费各环节。正在食物平安范畴,界定“小过行为”,不克不及全面将运营数额小、违法所得少做为单一评价根据,还要连系违法行为的性质、行为人的客不雅恶性程度,已发生以及潜正在风险后果等多沉要素做出分析判断。如未经许可初度制售“凉拌黄瓜”,对所采购黄瓜货源质量靠得住、少量获利、被监管部分及时发觉并更正、没有违法利用食物添加剂等无害物质且未发生食物平安变乱或对市场次序形成影响的违法行为,可考虑认定为“小过行为”;不然,不具备冷食加工特地场合取根基前提而发卖冷食的行为,不宜一律认定为“小过”。

  “凉拌黄瓜”属于冷食类食物,未依法取得冷食类食物制售许可证处置食物出产运营勾当的,违反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及《食物运营许可办理法子》第二条第一款、第十条,行政机关能够采纳“违法所得和违法出产运营的食物、食物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出产运营的东西、设备、原料等物品以及罚款”等惩罚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