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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制售超范畴利用食物添加剂(糖精钠,甜美素)的红糖馒头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物平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根据《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更正违法行为,决定赐与当事人以下行政惩罚:1。对未成立食物添加剂利用记度的行为,予以;2。对制售超范畴利用食物添加剂的红糖馒头的行为,食物添加剂(思味特康甜素1袋,9个红糖馒头),违法所得63元,以上罚没款合计563元(伍佰陆拾叁元整),上缴国库。